
涉“拉菲”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拉某酒莊與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拉某酒莊系“LAFITE”商標、“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的權利人,兩商標注冊在含酒精飲料商品上。涉案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LAFITE”與“拉菲”已經建立了穩固的聯系。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拉菲莊園”商標。此后,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在生產、進口、銷售葡萄酒的過程中使用了“拉菲莊園”“LAFEI MANOR”等標識,并在網站、交易文書中進行宣傳推廣。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支持商標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拉菲莊園”商標。拉某酒莊遂將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在申請注冊及使用“拉菲莊園”商標的過程中存在對拉某酒莊涉案商標的攀附惡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賴利益,其使用“拉菲莊園”“LAFEI MANOR”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在宣傳中夸大“拉菲莊園”葡萄酒的歷史傳承及知名度構成虛假宣傳。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依據拉某酒莊的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合計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917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判決指出存在攀附意圖的商標注冊人,其商標使用行為不應受到保護,對于倡導市場主體以誠信和善意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積極意義,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傍名牌”“搭便車”的力度與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