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線租車公司未按照承諾足額投保三責險,
應在不足范圍內對消費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與某租車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楊某通過某租車APP向被告某租車公司承租一輛小型客車,并按約享受“尊享服務”,租期4天。某租車公司為該租車APP的運營者。租車APP中說明:“在您購買尊享服務后,無需承擔保險理賠范圍內的損失以及保險理賠范圍外的輪胎損失。”某租車公司在保險責任中承諾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但實際僅投保50000元。后楊某駕駛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不足,扣除通過保險獲賠金額后,楊某被判賠償案外人428000元。后楊某訴至法院,請求某租車公司支付其事故賠償428000元等。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某租車公司承諾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200000元,尊享服務說明承租人無需承擔保險理賠范圍內的損失,但本案中楊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賠付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僅50000元,差額部分150000元屬于楊某本可以通過商業保險避免的損失,該損失應由被告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施行)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決被告某租車公司賠償原告楊某150000元。
【典型意義】網絡租車平臺是數字化賦能的典型商業模式。實際經營中,存在經營者為規避風險、提高利潤,違背向租車人作出的承諾,為出租的汽車投保保險金額較低的商業保險的情況。本案裁判通過認定在線租賃公司承擔投保不足導致的賠償責任,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引導在線租賃公司誠信經營,保障租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