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銷售二手商品,應承擔經營者責任
——王某訴陳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原告王某為求學所需,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中被告陳某處下單購買某品牌筆記本電腦一臺,收貨后發現該電腦外觀磨損嚴重,無法正常充電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檢測發現電腦內部電池鼓脹、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廠部件,與陳某所宣傳的95成新明顯不符,王某聯系陳某退貨退款遭拒。王某認為陳某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退款并按照價款三倍賠償。陳某辯稱,其在二手平臺處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本次合同成立前,陳某通過其二手平臺賬號多次銷售某品牌電腦等電子設備,非偶然、少量處理閑置物品,超過一般二手閑置物品處理的合理范疇,具有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故陳某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根據雙方聯系情況看,雙方是以涉案電腦為正品電腦作為交易前提,而涉案電腦經檢查設備內部固態硬盤非原裝部件,設備有非官方拆改痕跡,即涉案電腦并非正品二手電腦。被告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陳某退款并按照貨款三倍賠償。
【典型意義】閑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數字經濟中的一種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臺的出現有利于閑置物品的盤活、再利用。但在現實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臺以交易閑置物品的名義進行經營行為,商品出現問題后又以是自用閑置物品交易為由拒絕承擔經營者責任。本案裁判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收入等情況,認定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銷售二手商品的銷售者應承擔經營者責任,有利于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