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錄音制品制作短視頻是否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A公司于2019年3月經某唱片公司合法授權,取得音樂《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獨家錄音制作者權以及維權權利。2019年1月,A公司發現B公司與C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音樂作為背景音樂制作名為“20180804期2018最強國產手機大測評”的商業廣告推廣短視頻,并將該視頻上傳至自媒體賬號傳播。A公司認為B公司與C公司侵害了涉案音樂錄音制作者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將B公司與C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依照授權書及公證認證文件,原告A公司獲得了涉案音樂作品的錄音制作者權,其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根據《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本案中,涉案短視頻中使用的背景音樂是原告通過繼受取得的方式獲得了該音樂的錄音制作者權,則原告對該錄音制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網絡中傳播該錄音。被告B公司在庭審中認可其制作了涉案視頻并將其上傳至某自媒體賬號及微博上,故認定B公司在未經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將涉案背景音樂制作成短視頻,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的責任。
當前短視頻行業方興未艾,催生出大量的短視頻制作者,作為內容提供者,通常會精心選取背景音樂用來提高視頻的觀賞度,在這過程中如何避免著作權侵權,本案的判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短視頻行業及社會公眾樹立起保護版權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