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解讀一:關于修正案的說明
2020年12月26日,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
一、修改刑法的必要性
隨著時代的發展,刑法的有些條款已經不適應新型的犯罪形式,無法滿足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所以全國人大決定對我國刑法作出局部調整。一是落實黨中央對安全生產、產權保護、金融市場秩序、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在刑法治理和保護上的政策要求。二是適應當前面臨的國內國際形勢,需要對刑法作出與相關法律銜接的相應調整,以增強法律規范的系統性、完整性、協同性。三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見建議,需要回應。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加大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
為進一步強化對勞動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維護生產安全,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1.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拋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分別新增高空拋物罪和交通肇事罪附隨條款,以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2.提高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的刑罰,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類犯罪加大刑罰力度。
3.將刑事處罰階段適當前移,針對實踐中的突出情況,規定對具有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三項多發易發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情形,追究刑事責任。
(二)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安全,與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銜接,對刑法作以下修改完善:
1.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范圍做出調整以后,保持對涉藥品犯罪懲治力度不減,考慮到實踐中“黑作坊”生產、銷售藥品的嚴重危害,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
2.總結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經驗教訓,與修改后的藥品管理法進一步銜接,將一些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
3.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增強操作性和適用性。
(三)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
為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利益,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規定:
1.完善證券犯罪規定。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相適應,保障注冊制改革順利推進,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加大對保薦等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的懲治力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2.從嚴懲處非法集資犯罪。針對實踐中不法分子借互聯網金融名義從事網絡非法集資,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和極大侵害人民群眾財產的情況,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3.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以此為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四)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
1.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進一步提高和調整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精神。另外,總結實踐中依法糾正的企業產權保護案件經驗,考慮到民營企業發展和內部治理的實際情況,規定挪用資金在被提起公訴前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修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入罪門檻規定,對由于“融資門檻高”、“融資難”等原因,民營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融資過程中雖然有一些違規行為,但并沒有詐騙目的,最后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3.修改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進一步提高刑罰,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懲處。同時,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
(五)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
為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銜接,對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1.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范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
2.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脅,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
3.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三有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